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社区**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5月到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0.85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2015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能找到广东老板向被害人尹某某供应石龟苗,养殖成功后再付款的方法,取得尹某某信任。之后以借钱和合伙做红木生意等方式,多次向尹某某借取现金、金项链及转账到黄某某指定的黄某甲、蒙某某、班某某、黄某乙的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35.55万元。
2016年2月份,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东源名城附近,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在做一笔花生生意,利润分红很高的事实,让被害人邓某某拿钱给其去投资,被害人邓某某先后两次将现金共计人民币4.9万元交给黄某某。
2016年1月至3月份期间,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新城区,被告人黄某某以其有能力帮处理交通事故及帮忙低价购买公安机关拍卖的涉案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4.3万元。
2016年2月至3月份期间,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东源名城附近,被告人黄某某以其能帮忙低价购买公安机关拍卖的涉案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6年7月份,在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城,被告人黄某某在一间洗脚店认识被害人麻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麻某某寻医治疗脚病为由,取得被害人麻某某信任后,以其在工地开车压死人家的狗需要赔偿、做水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麻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认识被害人赵某某。2017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虚构经其帮忙可不需要通过考试,只花9000元就能购买取得汽车驾驶证的事实。被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先后收取了凌某某、覃某某等12名被害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并陆续把收来的钱交给黄某某,让被告人黄某某帮忙办理驾驶证。被告人黄某某收到钱后,直接把钱用于偿还个人赌债。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虚构其认识做二手泥头车买卖的老板,可以低价购买到泥头车,转卖赚差价或去做工程。被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见有利可图,先后分多次把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交给黄某某去购买车辆。被告人先后骗取赵某某共计人民币40.8万元。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赵某某认识被害人农某某,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认识云南矿场的老板手上有一批二手泥头车以每辆6.5万元出售,可通过购买车辆去工地做工获利事实。被害人农某某信以为真,提出购买三辆二手泥头车。过后,农某某分几次以现金及现金转账的方式通过赵某某交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9万元。
2017年2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可以帮忙低价购买二手工程车及一起投资做工程,从中赚取高额回报事实,让被害人许某某出钱给其去投资。许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在大新县、南宁市等地多次直接交付现金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潜逃,被大新县公安局列为逃犯进行网上追逃,2020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其身上的两部手机和人民币3250元,并依法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0.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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