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长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6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坉**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以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长龙涉嫌行贿一案,由绥化市纪委监委于2020年9月13日,指定海伦市纪委监委管辖,海伦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黄长龙挂靠在姜堰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安达市水务局“**工程”电力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5,740,000元,实施了羊草镇、安达镇、中本镇农田灌溉高低压线路安装工程,因安达市水务局没有资金来源支付工程款,由黄长龙先行垫资,为了水务局能尽快拨付工程款, 2012年年初黄长龙送给时任的水务局**安某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300,000元,经安某某帮助将黄长龙的“**工程”电力工程项目并入到安达市“节水增粮”项目中,解决了工程款资金来源问题。
2、2013年8月,“**工程”电力工程项目工程款已基本拨付后,被告人黄长龙为了感谢安某某将“**工程”电力工程交由其实施,送给安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
3、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黄长龙承包安达市水务局“**工程”电力工程项目,实施了羊草镇、安达镇、中本镇农田灌溉高低压线路安装工程,为了感谢安达市水务局主管**胡某某在工程质量的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和拨款方面的帮助,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长龙行贿金额共计1,350,000元。
被告人黄长龙于2020年9月13日被监察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忏悔书、关于邀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的请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电力施工合同等;
2.证人安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长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长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长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长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检察官助理:黄庆玲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长龙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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