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258号
被告人黄长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现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长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黄长生在德阳市天元镇天鹤小区附近将0.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肖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黄长生在罗江区万安镇秀水湾小区附近,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肖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黄长生在德阳市天元镇天鹤小区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肖某某,收取毒资200元现金。
4.2020年5月,被告人黄长生在德阳市天元镇天鹤小区、上美广场将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5.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黄长生在德阳市旌阳区皇冠灯附近将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邓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6.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黄长生在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桥附近长城华西银行门口将0.23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邓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此外,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黄长生时缴获甲基苯丙胺1.9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长生明知是毒品,将其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长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婉
检察官助理 高 龙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长生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