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长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2日被郑州市**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4月1日被郑州市**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两套射钉器,并将购买的射钉器改装成枪型物,后将改装的两支枪型物藏匿于其所驾驶的豫BJ8****车辆内,直至2020年3月22日,因酒驾被查处后在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还从黄某某处查获射钉枪弹152发、钢珠44粒、橡皮子弹4发、金某某子弹3发、梅某某子弹2发。经鉴定,从黄某某处查获的枪形物由射钉枪改制而成,配用射钉弹,以火药为动力,上述两支枪型物能够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万田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BJ8****号商务车沿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姚某某路某某转弯时,与沿姚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樊某某驾驶豫A31AR2号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至交警四大队辖区中州大道货栈街南300米处时,分别同于某某驾驶的豫A0881号警车、承建青驾驶的豫AR3T62号小型普通客车、卢某某新驾驶的豫A12W6R号客车相撞,导致警车副驾驶位上的交警四大队民警靳某某受伤,并造成樊某某驾驶车辆车损6770元,造成承建青驾驶车辆车损3511元。经对黄某某抽血检测,其血醇含量为28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记录、120接警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黄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