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黄镇荣,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片**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公寓;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乡**巷**号;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公寓;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镇荣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黄镇荣为非法牟利,于2020年4月至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镇**乡道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等多人吸食及贩毒。事实列举如下:
(1)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4月至6月间,在潮安区**镇其出租屋中和**镇**乡道**镇**乡道中段路段,先后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450元。
(2)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4月至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镇**乡道中段路段,先后7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5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1750元。
(3)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5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镇**乡道与**路交界处附近路段,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750元。
(4)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5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出租屋中,先后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450元。
(5)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5月至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大桥附近路段、*****医院门口附近路段,先后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750元。
(6)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5月至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镇**乡道中段路段,先后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300元。
(7)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5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镇**乡道与**路交界处附近路段,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给吸毒人员姚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650元。
(8)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镇**乡道中段路段,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750元。
(9)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学校门口附近路段、潮安区**镇**路与**路交界处附近路段,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给被告人陈某吸食或贩卖,得款人民币1300元。
(10)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大桥附近路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丙(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得款人民币250元。
2.被告人陈某为以贩养吸,于2020年5月至6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路与**路交界处一高架桥下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陈某某、向某某、陶某某等多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事实列举如下:
(1)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24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路与**路交界处一高架桥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给吸毒人员姚某某、陈某某吸食,得款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6月7日晚上和6月8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大道与**路口交界处一变压塔下,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给吸毒人员向某某吸食,得款人员350元。
(3)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一厂房门口附近路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给吸毒人员陶某某(越南名:TAO TO HOAN)吸食,得款人民币100元。
3.被告人谢某某为以贩养吸,于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潮州市潮安区**镇**路一水果店后门口附近路段,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给被告人陈某吸食或贩卖,得款人民币6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黄镇荣于2020年5月间,先后3次提供潮州市潮安区**镇**乡道**村其租住的房间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均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镇荣出租屋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共重3.71克和毒品海洛因4小包共重0.13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共重3.23克。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镇荣处查获的送检0.47克固态检材、1.43克固态检材、1.17克固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0.04固态检材、0.03克固态检材、0.04克固态检材、0.02克固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的送检的1.05克固态检材中、0.29克固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镇荣共29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31克、海洛因0.25克给多人吸食或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7400元,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共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3克给多人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650元;被告人谢某某共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给他人吸食或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冰壶等相关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姚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镇荣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镇荣、谢某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镇荣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镇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9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镇荣、陈某、谢某某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冰壶3个、电子秤2台、手机4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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