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键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黄键,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镇**街**号,住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单元**室,于2013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2020年10月26日、30日和31日三天的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键先后四次单独或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至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通益路341号的每日优鲜店内实施盗窃,共窃得大闸蟹三箱、可乐二箱、百威啤酒六瓶、三得利啤酒四瓶,以及牛肉卷、羊肉卷、牛排、牛腩等食物和摄像头一只。

2020年10月31日,民警杭州市拱墅区稻草人网吧将被告人黄键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键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键系累犯,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伟

2020年11月17日

附:被告人黄键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