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路路边,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车内价值347元的**牌手表1只、价值22元的**香烟1包。
2.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段路边,采用剪断电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魏某某的**牌卡车车头内价值670元的**牌电瓶2只。
3.2018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路**号门口,2次偷开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驾车至该镇**路**号工地上,窃得被害人焦某某价值2600元的**钢筋13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焦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