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忠),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09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到龙南县**镇水东小学后面赖某某家,进入卧室实施盗窃,被当时在家的赖某某抓住。
2、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到龙南县**镇**村宝珠小组黄某某家,将放在卧室电脑桌抽屉里的金项链、吊坠和耳环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