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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江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3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再次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再次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及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伙同庞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经被告人黄某某统筹安排,由被告人江某某和庞某某、李某某分别具体操作,在网上通过QQ、微信等社交应用软件,以出售百度云盘需要付费交纳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经查,作案QQ号包括QQ3094****、QQ4409****、QQ4971****、QQ1268****、QQ1767****、QQ6706****、QQ2141****、QQ6585****、QQ6335****、QQ8603****、QQ1640****、QQ8376****、QQ8381****等,其中被告人江某某使用上述除QQ3094****外的QQ号进行作案。综上,可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9298.45元,被告人江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1108.45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区**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区**街**号**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区**路**号抓获庞某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iPhone7plus手机一部,并从其支付宝余额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扣押到赃款共计人民币468878元;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到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iPhone5S手机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并从其支付宝余额宝账户扣押到赃款人民币316620元;从庞某某处扣押到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iPhone7plus手机一部,并从其支付宝余额宝账户扣押到赃款人民币6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银行卡、赃款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手机内容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QQ转账记录,被告人作案QQ号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谢德兴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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