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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街**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至18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何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决)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一旅店内合谋,以向被害人许诺支付好处费为由要求被害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并在收到被害人转账后逃脱。被告人负责微信联络被害人朱某某及提供催泪喷射器,梁某某提供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49845111********,卡主郑某某),何某某负责持信用卡出面接洽被害人并在其转账后喷射被害人趁机逃脱。2018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何某某携带催泪喷射器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牌坊附近路口与被害人朱某某见面,被害人朱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2000元人民币至上述浦发银行信用卡内。其后,何某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向被害人朱某某眼部喷射并趁机逃跑,逃至小平村工业街颂泽珠宝大厦时被被害人朱某某抓获,在旁接应的被告人黄某某见状假借拿卡取钱归还被害人名义从何某某手中取走上述信用卡,并与梁某某一起逃离现场。2018年03月19日19时许,梁某某在番禺区**街**村**街**巷**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地铁客村站3号线站台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犯诈骗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含光盘5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催泪喷射器一瓶等,已另案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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