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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史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村**号,现住垫江县**街道**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5月13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镇**村**号,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街**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街**号**幢**单元,现住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2011年11月24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2010年10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二日;因吸食毒品,2011年5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7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现住垫江县**街道**楼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现住垫江县**街道**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垫江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垫江县城东门转盘附近的123烧烤摊处,与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发生纠纷抓扯。黄某被打之后,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史某某、陈某乙、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垫江县城东门转盘,江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宋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到垫江县城东门转盘。在垫江县城东门转盘处,黄某从欧某某处获取黄某乙的电话号码并与黄某乙联系,双方约好在垫江县城桂东加油站见面解决纠纷。当日凌晨2时许,黄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江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桂东加油站附近,黄某乙持菜刀和洋铲、黄某丙持菜刀出来,双方见面后,黄某等人拿了支撑行道树的木棒,黄某首先持木棒殴打黄某乙,随即双方互相殴打,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持木棒殴打黄某丙,陈某乙用拳脚殴打黄某丙,造成黄某丙、黄某乙受伤。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1日、10月23日、10月29日、11月1日,黄某、史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宋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8日,黄某丙取得赔偿后,对黄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宋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高某某、欧某某、李某乙、汤某某、黄某丁、许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垫公鉴(临床)[2019]130号、垫公鉴(临床)[2019]136号鉴定书;

5.辨认、提取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黄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黄某系首要分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系积极参加者,其中黄某、史某某、陈某甲、宋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赔偿黄某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四个月、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史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十八张、活页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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