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金龙、魏全洲等寻衅滋事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金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6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 2O19年3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青松,,1991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19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全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 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黄金龙、魏全洲、谌青松、熊某某、曾某某、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张某某欠下被告人黄金龙十余万元赌债,因为高利无力偿还,在黄金龙多次逼债的情况下外出躲避。2018年2月12日早上8、9点钟,被告人黄金龙在广安区金福加油站旁边遇到张某某,将张某某喊到茗馨阁茶坊,之后黄金龙电话邀约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谌青松、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茗馨阁茶坊帮其收账,蒋某某、曾某某、谌青松、牟某某等人随后对张某某进行看守,还钱之前不得离开,期间黄金龙向张某某表示欠下的十余万的赌债利息加上利息要需要归还100多万元,威逼张某某还钱,在张某某无法现场还钱的情况下要求其写100万元的欠条,否则就要将张某某带上山,并表示之前他人因为欠他的钱不还被带上山收拾后罪也受了,钱也还了。张某某为了逃脱,被迫给黄金龙写了一张五十万元的欠条,黄金龙又要求张某某支付当天其邀约人员的辛苦费,张某某联系其儿子转账了8000元支付给黄金龙。当晚8、9点钟,黄金龙和曾某某开车带张某某找到后者住处并照相,黄金龙表示以后即使张某某躲避也能找的到他家了,之后才将张某某释放。  

陈某某因为欠被告人黄金龙赌债,因为利息太高无力偿还被黄金龙多次威胁,陈某某因害怕黄金龙被迫躲避至武胜。2017年7月18日晚上陈某某到武胜与赵某某、蒲某某聚会,黄金龙从赵某某处得到消息后,随即邀约被告人谌青松、魏全州、熊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熊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南充找陈某某收账,被告人黄金龙与谌青松、魏全州、宋某某、熊某某、熊某甲等人在南充找到陈某某,黄金龙对其进行殴打,并安排谌青松、魏全州等人强行将陈某某带上车开回广安,期间黄金龙等人在车上将陈某某的700元现金及手机强行拿走,并将陈某某带至岳池一偏僻地方进行殴打,后陈某某在广安城南西溪水岸侧门趁机逃脱。

2017年7月18日10时许,林某某邀约被告人黄金龙、谌青松、宋某某、魏全州、熊某某等人到前锋区天悦广场找李某某要工程款,后黄金龙、谌青松、宋某某、魏全州、熊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李某某老婆罗某某的手机摔坏。

2010年邓某某因在赌场欠下被告人黄金龙的高利贷无力偿还,被迫到外地躲避,之后回到广安时被黄金龙的马仔找到,后黄金龙在凌云路“沁园春”洗脚城一房间内将用三节棍将邓某某的脚背打伤,经鉴定邓某某为轻伤。

2016年10月30日22时许,李某甲因欠被告人黄金龙赌债,黄金龙带人找到在广安区城南中天国际健康生活馆蒸汗蒸的李某甲,黄金龙一拳打在李某甲的下巴,致使下巴破裂受伤,经鉴定李某甲为轻微伤。

2017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中天假日酒店收银员唐某某在收银台上班时,被告人黄金龙到该酒店开房时 使用他人身份证,唐某某告知其按照规定不能开房,后黄金龙用酒店吧台的POS密码输入器砸向唐某某,致伤唐某某嘴唇及牙齿受伤,经鉴定唐某某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2013年11月13日晚上,公安机关民警在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24号温馨苑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黄某某、易某某、刘某甲等十余人聚集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24号温馨苑1幢702号房屋内进行赌博活动。经查,刘某某、黄某某、易某某等人系被告人黄金龙邀约至701号房屋,黄金龙安排马仔何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放水,赵某甲在赌场外面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及放风。

2018年7、8月被告人黄金龙组织刘某乙、张某乙、蓝某某、尹某某等人在广安区君临阁、泰艾来等茶坊多次用扑克牌打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黄金龙提供现金放水给刘某乙、张某乙、蓝某某、尹某某等人,每放水一万元黄金龙只给刘某乙等人9500元,刘某乙等人再以100元、200元甚至上千元为底注打金花赌博,每把输赢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被告人黄金龙再从每一把输赢中以200元、500元不等的数额抽头渔利,赌局结束后被告人黄金龙支付房费和扑克等消费,每天被告人黄金龙从中抽头渔利约7、8万元。从2018年7月下旬至9月初,在被告人黄金龙的组织下,刘某乙、张某乙、蓝某某、尹某某等人参赌数十余次,其中,在2018年8月初被告人黄金龙组织上述人员连续三、四天在君临阁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金龙从中抽头盈利数额巨大。2019年2月22日17时许,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对广安市广安区五福桥“两岸咖啡”308房间内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黄金龙与李某丙、李某丁、刘某乙四人以最低500下注不封顶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现场从黄金龙处查获赌资人民币41200元、港币18000元;从李某丙处查获赌资人民币51500元、港币6000元;从刘某乙处查获赌资人民币2600元;从李某丁处查获赌资人民币5000元。现场共计查获赌资人民币100300元、港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龙、曾某某、谌青松、蒋某某强拿硬要张某某财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金龙、谌青松、魏全洲、熊某某强拿硬要陈某某财物人民币7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金龙随意殴打邓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被告人谌青松、魏全洲、熊某某参与殴打李某甲,情节恶劣,上述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龙、谌青松、魏全洲、熊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控制陈某某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龙纠集谌青松、魏全洲、熊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黄金龙在其组织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谌青松、魏全洲、熊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要成员,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黄金龙、谌青松、魏全洲、熊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金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青松、魏全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蒋某某、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规劝同案犯曾某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金龙、魏全洲、谌青松、蒋某某、熊某某、曾某某等人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