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金贵,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家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春宝,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英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镇**村委**村**队**号,现住琼海市**镇**村**栋**单元**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
被告人黄益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居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 于2012年11月5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金福、黎宥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楼**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琼海市看守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政,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由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居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琼海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益友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覃某某、王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英坤、谭春宝、叶家益、甘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伍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谭春宝、叶家益、吴英坤、黄益友、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甘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以来,以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为首要分子,叶家益、谭春宝、吴英坤、黄益友为重要成员,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甘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伍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琼海市**镇万泉河**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被告人黄金贵与莫某某合伙(黄金贵占大股,莫某某占小股),商议决定采取暴力、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迫在**小区内进行装修的公司或业主必须向其购买水泥、河砂、陶粒、复粉、灰砖等装修材料。于是,黄金贵负责材料的购进,莫某某负责招收工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阻拦其他从外面运送装修材料进入该小区,并带人在**小区门口及小区内巡查。黄金贵、莫某某先后组织了王某甲、甘某某、黄益友负责记账、收款、股东分红等财务事宜,蔡某某负责协助记账、收款及安排搬运工人运送材料,甘某某、伍某某等人负责搬运装修材料到业主家里。同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小区门口外搭了一个简易太阳伞,覃某某、王某乙、黄某甲等人负责在**小区门口外的太阳伞底下蹲守,阻拦非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车辆进入该小区。该犯罪集团通过恐吓、威胁,殴打他人、砸车等寻衅滋事行为强迫他人向其购买商品。
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四次寻衅滋事行为,分别是:1.2016年5、6月份对在**小区内运送材料的货车司机谢某某口头威胁、跟踪、砸车,造成谢某某车辆损毁价值为853.09元;2.2016年7月份,对在**小区内装修的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造成损毁价值为803.67元;3.2016年11月对在**小区内搬运沙子的桂某某进行殴打;4.2017年下半年,对海南**有限公司已运送进小区内的一车沙子强迫低价卖给该犯罪集团,威胁不许再运送材料进小区。
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谭春宝、叶家益、吴英坤五人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利润进行分成,其中黄金贵占37.5%,莫某某、谭春宝、叶家益各占17.5%,被告人吴英坤占10%。
具体的强迫交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海南**装饰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为1007749.5元。
2.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为111176元。
3.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4月份期间,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高价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433910元。
4.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高价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1176394元。
5.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高价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174226元。
6.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海南**装饰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13851.00元。
7.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39443元。
8.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6863元。
9.2016年5月份,被害人姜某甲委托其父亲姜某乙运送了一拖拉机河砂进入**小区准备卸货时,遭到莫某某的阻拦,并威胁运货司机,运货司机被迫又将河砂运出了**小区。当日下午,被害人姜某甲遇见莫某某,莫某某威胁姜某甲说“你不能私下运送装修材料过来,必须要和我们购买装修材料,否则就会打砸车辆”。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姜某甲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因姜某甲无法提供票据,交易金额不详。
10.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琼海**装饰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为82288元。
11.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琼海**装饰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为40209元。
12.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害人黄某乙挂靠的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3807元。
13.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害人林某甲挂靠的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11929元。
14.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海南**建筑装饰公司琼海分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57406元。
15.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间,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7897元。
16.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害人聂某某挂靠的海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13397元。
17.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甲挂靠海南**设计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4303元。
18.2016年5月至2018年初期间,琼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3491元。
19.2018年9、10月份,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5050元。
20.2016年开始,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15202元。
21.2018年10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78046元。
22.2017年8月起,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7347元。
23.2018年9月起,海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0721元。
24.2017年8月起,海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4109元。
25.2018年3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3816元。
26.2018年9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040元。
27.2018年9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13315元。
28.2016年5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7969元。
29.2017年11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5794元。
30.2016年8月起,海南**装饰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4312元。
31.2017年4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78622.88元。
32.2016年6月起,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4635元。
33.2016年6月起,海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23690元。
34.2016年至2018年12月起,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交易金额65955元。
35.2017年6月以来,被害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某甲、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内承包房屋装修时被迫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购买装修材料。因被害人无法提供票据,交易金额不详。
经统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数额共计430717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翠屏湾项目资料、银行流水单、微信截图、微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王某丙、张某乙、邵某某、刘某乙、周某甲、林某乙、姜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叶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丁、姜某甲、聂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叶家益、谭春宝、吴英坤等十三人的供述及同案犯颜某某、杨某某、许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书。
二、其它非恶势力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
(一)黄金贵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迫向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装修材料,为了降低装修成本,与被告人黄金贵进行商议。后,被告人黄金贵同意三家公司共同给200000元给被告人黄金贵后对三家公司运进**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再阻拦。后因**小区24号楼还未交付装修,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黄金贵商量,先行支付100000余元给黄金贵,黄金贵表示同意。
2019年3月25日下午、2019年3月26日晚上,在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受被告人黄金贵的指使,黄益友分别收到了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36800元现金、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63400元现金。黄益友收到钱后在被告人黄金贵家中交给黄金贵。
琼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给被告人黄金贵费用后,运送装修材料到**小区便无人阻拦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回单等;
2.证人证言:吴英坤、黄益友、陈某甲、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金贵及同案犯黄益友、吴英坤的供述及辩解。
(二)黄金贵、王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已判刑)因将垃圾倒入琼海市**镇**安置区被害人周某乙菜地里与周某乙产生矛盾。剧烈争吵后,被告人黄某甲手持钢管朝被害人周某乙的左肩膀处殴打了一下,被害人周某乙便从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的拖拉机上拿了一根钢管将黄某甲驾驶的拖拉机的前挡风玻璃打破。后被告人王某甲和黄某甲便手持钢管对被害人周某乙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黄金贵也持钢管冲上前欲帮助黄某甲殴打周某乙,被害人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丙见状便上前阻拦,被告人黄金贵便转身手持钢管和周某丙扭打在一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黄金贵及王某甲驾驶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乙被殴打致使其身体右腹部、右背部、左头顶等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7000元。黄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案发时未查清其身份,在逃。被告人黄金贵于2017年4月27日登记为在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一辆(相片)、钢管三根(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返还清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周某丙、周某丁、叶某乙、蒙某某、卢某某、王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黄金贵的供述及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鉴定意见:鉴定书、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三)莫某某、覃某某、甘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被告人莫某某安排被告人覃某某、林某丙(另案处理)、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琼海市**镇**小区内销售装修材料。2015年4月23日,覃某某认为被害人张某丙在该小区内倾倒建筑垃圾靠近莫某某销售水泥及砂子点附近的石头堆,于是召集符某某、林某丙到现场。符某某、林某丙到达现场后,覃某某持铁铲殴打张某丙,造成张某丙左手挫裂伤,左手第4、5 指远节指骨骨折,全身多处挫擦伤。当日,在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主持下,覃某某、符某某、林某丙赔偿10000元给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丙放弃伤情鉴定。该10000元由莫某某给付,事后也未向覃某某讨要。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9年5月6日作出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莫某某纠集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等人在琼海市**镇**小区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非法垄断该小区的水泥、河砂、陶粒、复粉、灰砖五种材料的供应市场。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姜某丙(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从外面购买运送装修材料运到该小区时被莫某某团伙阻拦。2017年5月31日,莫某某带被告人覃某某、王某乙、颜某某(另案起诉)、甘某某等7、8名青年男子到琼海市**镇**小区**号铺面被害人姜某丙经营的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区内拍打桌子,并将桌子上的书掀掉,警告姜某丙必须向其购买沙子。
3.因被害人姜某丙在遭到莫某某的警告后仍然未向莫某某购买沙子,坚持自己运沙子进琼海市**镇**小区,2017年6月8日晚上,在莫某某的指使下,覃某某指使颜某某(另案起诉)带人去对**装饰公司泼洒油漆,并交给颜某某2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罐红油漆。次日凌晨,颜某某(另案起诉)、许某甲(案发时未成年,另案处理)、杨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另案处理)到**装饰公司,用油漆泼洒在**装饰公司的玻璃门、墙体上,用石头打砸了**装饰公司的LED广告牌。在泼油漆、砸广告牌后,姜某丙不得不向莫某某购买沙子,交易金额为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覃某某、王某乙、甘某某及同案犯符某某、林某乙、颜某某、许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四)吴英坤、王某甲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吴英坤因被害人陈某乙在接待客户中曾让吴英坤所在的公司丢失了三个装修客户,且其妻子许某乙(陈某乙的同事)曾向吴英坤抱怨陈某乙与许某乙在业务上的矛盾,于是怀恨在心,预谋砸陈某乙的车。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吴英坤打电话给王某甲,告诉陈某乙的车牌号、停放地点,授意王某甲对该车辆进行打砸。当日,王某甲雇两名年轻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在**小区物业门口附近的停车场砸了陈某乙的车辆,造成车后挡风玻璃破碎。当日吴英坤微信转账给王某甲2000元作为砸车报酬。经鉴定,陈某乙的车损毁价值为100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相片);
2.书证: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英坤、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黄金贵、王某甲、黄益友、覃某某、蔡某某、莫某某、伍某某、王某乙、甘某某、谭春宝分别于 2019 年4月18日、2019 年4月18日、2019 年4月18日、2019 年4月18日、2019 年4月18日、2019 年4月20日、2019年5月24日、2019 年5月28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吴英坤、叶家益、黄某甲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12日、2019 年8月5日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叶家益、谭春宝、吴英坤、黄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黄某甲等十三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十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叶家益、谭春宝、吴英坤、黄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黄某甲等十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甘某某、伍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叶家益、谭春宝、吴英坤、黄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黄某甲等十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黄金贵、莫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黄金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金贵、王某甲伙同黄某甲(已判刑)共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某某、黄益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家益、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叶家益、谭春宝、吴英坤、黄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金贵、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正日
检 察 官:雷秀琴
检 察 官:李红印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黄金贵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
吴英坤、叶家益、谭春宝、黄益友、王某甲、覃某某、
王某乙、蔡某某、甘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
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村委会
**村**号,联系电话:1512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拾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拾贰份;
5.涉案财物见《未随案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清单》,
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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