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208号
被告人黄金,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金于2020年11月13日6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光彩大厦可购便利店盗窃8瓶江小白。后销赃获利。
被告人黄金于2020年11月22日10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四庆超市盗窃4瓶江小白。后销赃获利。
被告人黄金于2020年11月24日6时4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光彩大厦可购便利店盗窃小劲酒7瓶、小瓶郎酒6瓶、江小白5瓶。后销赃获利。
被告人黄金于2020年11月26日9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大礼堂附近璟尚酒水配送中心盗窃2瓶劲酒和1瓶江小白。同日9时45分许,两路口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消防队附近将被告人黄金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扣押材料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金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陈妍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黄金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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