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于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及被害单位天津**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本市河北区王串场盛宇里及西青区、南开区等地,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形式交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02642元。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取钱款后逃匿,并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挥霍。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在本市津南区津铁惠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黄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涉案人员的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曹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三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棣中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光盘二张、卷外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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