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金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2018年2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金成在本市海珠区海城街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号**房房间化妆台左边抽屉的浅蓝色明洁塑料盒内缴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后被民警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巷**号的家中二楼卧室1化妆台台面上缴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在二楼大厅沙发后面黑色书包内缴获双层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在二楼卧室2的窗户外的杂物区内的白色圆形罐内缴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经称量、检验,民警在本市海珠区**街**号**房房间化妆左边抽屉的浅蓝色明洁塑料盒内缴获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净重5.02克、在本市海珠区**街**巷**号的二楼卧室1化妆台台面上缴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净重0.83克、在二楼大厅沙发后面黑色书包内缴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1包,净重49.9克、在二楼卧室2的窗户外的杂物区内的白色圆形罐内缴获的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净重203.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金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7、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金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金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黄金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金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259.35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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