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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崔某某等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经预谋后,来到本市白某某**镇**路**号附近,盗剪得通信电缆49米。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073元。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经预谋后,来到本市白某某**镇**街**号附近,盗剪得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4230.90元。

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经预谋后,再次来到本市白某某**镇**街**号附近,盗剪通信电缆94米。经鉴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3977.05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被人赃并获,并被当场缴获了赃物通信电缆、作案工具竹梯等物一批。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白某某**镇**街**巷**号**房的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赃物通信电缆、作案工具竹梯等;

2.​ 书证:到案经过等;

3.​ 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单位代表人陈述:冯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结伙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黄某某、崔某某多次盗窃,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李 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崔某某、曾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及光盘六张。

3.缴获的赃物通信电缆一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4、缴获的作案工具竹梯等物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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