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黄金友,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中江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黄金友曾因盗窃,于2011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2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13年6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4年4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5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再因盗窃,于2019年7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黄金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16年8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4日释放。被告人黄金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跃军、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黄金友在江苏省泰兴市、常州市新北区、金坛区等地,采用撞门、翻窗等手段,盗窃作案9起,共窃得人民币4620元、手机1部、手表1只、汽车钥匙2把,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300号工地宿舍,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400元。
2.2018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金友到江苏省泰兴市鼓楼北路江苏兴厦建设工人宿舍5号楼303室,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雷某某汽车钥匙1把(未核价)、李某某OPPO R11t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8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金友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张陈村恒大工地工人宿舍3号楼3-21、3-20、3-19宿舍,采用撞门入室、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400元。
4.2018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上海家树工地宿舍2-210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420元。
5.2020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保利工地宿舍区,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杨某某手表1只(未核价)、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
6.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洋头桥苏南智城工地中建二局生活区,采用乘隙手段实施盗窃,因形迹可疑被抓获,未窃得财物。
7.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金坛区万科工地员工宿舍4幢201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
8.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新北区名墩道项目部生活区小卖部,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200元。
9.2020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金友到常州市金坛区住信工地员工宿舍2幢202室、205室、206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在202室、205室未窃得财物,在206室窃得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300元、汽车钥匙1把(未核价)。
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金友处扣押OPPO R11t手机1部,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黄金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金友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金友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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