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金光,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9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3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金光在本市白云区**街道**街**巷**楼下,盗得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松吉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六棱柱锥子;
2.现场照片、收据、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金光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金光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金光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黄金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六棱柱锥子一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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