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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俸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金俸,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金俸来到黄石港区**路**饭店,将该店玻璃门门锁破坏后入内实施盗窃,从收银台盗取人民币300元,从厨房盗取菜刀一把;又沿路来到**路**眼镜店,将该店玻璃门破坏后入内对**眼镜店及同门面内的**燕窝店实施盗窃,在**眼镜店收银台处盗取人民币200元、vivo Y71手机一部;在**燕窝店收银台处盗取人民币2604元。经认定,被盗vivo Y71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方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金俸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金俸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金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金俸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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