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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533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20年2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与李荣盛(已判刑)共谋运输毒品,李荣盛又邀约了李荣助、罗应成、杨波升、高祥恩(四人均已被判刑)。2017年3月26日晚,李荣盛、李荣助、杨波升、罗应成驾驶三辆车欲将毒品从芒市运至保山市,途中遇检查站检查,杨波升和罗应成将毒品藏匿于杭瑞高速(芒市至保山方向)距潞江坝收费站约2.5公里处天桥旁的草丛中,后到潞江镇小平田尚高宾馆住宿。27日22时许,杨波升和罗应成将藏匿的毒品取出后,李荣盛驾车在前探路并指挥李荣助、罗应成、杨波升携带毒品乘坐云N5****轿车在后运输,欲继续将毒品运往保山,途中李荣助与李荣盛保持通话联系。当日23时许,李荣盛驾车到六曼公路赛格岔路口遇到公安边防支队检查,在电话中说“停”,李荣助、杨波升、罗应成便将毒品藏匿于潞江镇六曼公路芒柳村附近田地的草丛中,四人返回芒市。

2017年4月初,李荣盛将毒品丢失告知黄某某后,黄某某要李荣助、罗应成、杨波升到缅甸国将事情说清楚。后黄某某在芒市南蚌小区将罗应成、杨波升驾驶轿车拦停,将二人带到缅甸,要求找回毒品。4月8日,李荣助、杨波升、罗应成三人驾驶杨波升的云NG5067轿车到潞江坝寻找毒品,得知毒品被村民马某(另处)割草时发现并保管,便将马某电话告知黄某某。黄某某打电话与马某联系赎回毒品事宜。后经多次商议达成以支付18万元人民币、两块毒品海洛因为代价赎回毒品。4月16日上午,李荣盛安排李荣助、高祥恩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和人民币到潞江镇赛格小学门口果园处找马某接取毒品。当日13时10分许,李荣助、高祥恩在接到毒品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荣助、高祥恩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8块、从黑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块,经称量62块海洛因净重21783.7克, 从黑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净重35.9克。从李荣助携带的白色袋子内查获人民币疑似物18叠、人民币21600元。与此同时,民警分别将李荣盛、杨波升、罗应成三人抓获。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夏自治区银川市看守所被民警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1783.7克、甲基苯丙胺35.9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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