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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楼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到莆田市涵江区**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打开*号楼**室的房门,并在被害人兰某某家中卧室衣柜的抽屉内盗走人民币1000多元。

2、2019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涵江区**小区盗窃得手后,乘坐的士到秀屿区**镇**小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螺丝刀等工具打开*号楼*单元**室的房门,后在**室被害人陈某甲的家中未盗得财物,在1207室被害人辛某某家中盗走卧室内的一个保险柜。该保险柜内有一串金制貔貅上嵌有10颗黑色珠子及2颗金色珠子的手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81元)、29种面值不同的外币(具体有:吉尔吉斯国的索姆币一张面值1、一张面值10;孟加拉国的塔卡币一张面值2;美国的美元一张面值100,三张面值1,秘鲁国的新索尔币一张面值500,港币一张面值100、两张面值20、两张面值10;加拿大的加元一张面值100、两张面值20、一张面值10;不丹国的卢比一张面值1;几内亚国的几内亚法郎一张面值100;尼日利亚的奈拉币一张面值5;蒙古的图格里克币两张面值20、两张面值10、一张面值50;马达斯加国的阿里亚里币一张面值100;老挝的基普币一张面值500,阿富汗的阿富汗尼一张面值1,马拉维的马拉维科瓦查币一张面值20;赞比亚的克瓦查币一张面值2,缅甸的缅元一张面值100、一张面值50;乌兹别克的苏姆一张面值200、克罗地亚的库纳币两张面值5;柬埔寨的瑞尔币三张面值100、一张面值50;越南的越南盾一张面值2000、一张面值1000、一张面值500;朝鲜的朝鲜圆两张面值200、一张面值5;塔吉克斯坦的索莫尼币一张面值20、一张面值10、一张面值5、一张面值1;印度尼西亚的印度尼西亚盾一张面值10、一张面值5;乌克兰的格里夫钠一张面值1;尼泊尔的尼泊尔卢比一张面值2;尼加拉瓜国的金科多巴一张面值1;委内瑞拉国的强势玻利瓦尔一张面值2;白俄罗斯的卢布一张面值500、一张面值100、两张面值50、一张面值25、一张面值20、一张面值10;苏里南国苏里南元一张面值100,经换算共计人民币2856.40096元)、多张旧版人民币(具体有:9张1990版的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张1980版的面值100元的人民币,6张1990版的面值50元的人民币,6张1980版的面值50元的人民币,1张1980版的面值10元的人民币,1张1980版的面值5元的人民币,1张1990版的面值2元的人民币,一张1996版的面值1元的人民币,1980版的面值5角、2角、1角的人民币各一张,1953版的面值5分、2分、1分的人民币各一张,共计人民币1618.88元)以及400张面值1元的人民币。

3、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小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等工具打开*号楼**室的房门,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卧室内的一块积家牌约会系列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00元盗走。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在莆田市南门市场附近一家饭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7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陈某甲、辛某某、陈某乙等4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积家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6.勘验、辨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晶晶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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