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小区**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韩某某为谋取暴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相关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购烟叶到龙里县**镇**村养殖场内进行加工,再将烟叶切成烟丝烘干后卖到外地。2020年6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黄某某的安排下,非法运输一车8000公斤左右的烟叶到醒狮镇**村**场内,吴某某找到吴某甲、张某某、吴某乙一起非法生产加工烟丝,本次生产加工烟丝共计1325公斤,价值人民币10.6755万元。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以及生产工人吴某甲、张某某、吴某乙在养殖场内非法生产加工烟丝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存放的烟丝共计7190公斤,价值人民币57.9298万元,本次生产后存放的剩余烟叶6340公斤,价值人民币34.0521万元;现场另查获直切上下式切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3.33万元,斜刃滚刀式切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3.33万元,滚筒式烘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5万元,经鉴别检验,均为伪劣烟草专用器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书证:龙里烟草局证据先行保存登记批准书、通知书、委托书、回复函、扣押决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龙里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黄某某手机照片;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同案犯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别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运输、生产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雯
检察官助理 王家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现羁押在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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