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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8********,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6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东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24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P****6丰田牌轿车到东兴市浙江路A+娱乐城25号包厢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喝酒,因多次猜码输酒给范某某,黄某某心生怒气便离开娱乐城,在回家途中,黄某某心中仍不服气,且认为范某某平时为人比较嚣张,遂产生教训范某某的念头。黄某某驾车返回娱乐城,从其车中找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裤袋去找范某某,恰好遇到范某某等人从娱乐城后门出来,黄某某假装找范某某谈事将范某某带至娱乐城后门电动车停车场,随即从裤袋中掏出水果刀朝范某某捅去,捅中范某某左大腿一刀后逃离了现场,范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大腿,造成左肱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2019年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某某乙、陆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进平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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