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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1〕Z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2006年8月21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到被害人黄某丙承包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广场旁的**广场附属小公园提升改造工程工地阻挠施工,以此向被害人黄某丙索要钱款,被害人黄某丙为保证施工顺利,被迫与被告人黄某某“协商”并承诺分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同),约定先支付20000元,剩下的10000元待工程验收完拿到工程款再行支付。2015年4月21日,被害人黄某丙先将20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陈某某卡号为62170019300********的建设银行帐户,陈某某再应被告人黄某某的要求将上述20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的弟媳黄某乙卡号为62170019300********的建设银行帐户内,最后黄某乙再将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同年9月24日,被害人黄某丙又将剩下的10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卡号为62170019300********的建设银行帐户内。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丙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帐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银行转帐记录;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钱款,共计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莉莎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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