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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项某某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钟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5日因发现其另涉嫌开设赌场罪,沙洋县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社区**小区**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5日因发现其另涉嫌开设赌场罪,沙洋县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9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且系恶势力团伙,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3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尹书林、王小云以及值班律师吕明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因补充证据材料,退回沙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黄某在钟祥地区“混社会”时,先后认识了寇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项某某等人,并相互纠集在一起,在该地区多次实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

2014年10月18日17时30分许,黄某与寇某某(另案处理)、邓某甲(已判刑)等人在钟祥市**镇**广场**网城上网时,因网速问题,黄某与网管周某甲起争执后互殴。寇某某、邓某甲等人见状,上去帮黄某殴打周某甲。打斗过程中,寇某某、邓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周某甲身体多处捅伤。黄某见周某甲身体受伤出血,遂带着寇某某、邓某甲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人体轻伤二级。

(二)非法拘禁罪

1、2013年3、4月份,张某甲、李某甲二人在赌场上赌博时,均向放码的黄某借了10万元左右的码钱,后一直未归还。同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黄某为收回码账,带领周某乙(另案处理)、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未到案)等人在钟祥将张某甲和李某甲带上其驾驶的别克君威小轿车,要求二人还钱。因李某甲表示无力偿还,拒不打电话筹钱,黄某感到很恼火,遂驾车带二人至钟祥市明显陵停车场,后将李某甲拖下车,伙同周某乙对李某甲拳打脚踢、扇耳光。尔后,黄某等人将李某甲带上车,并将张某甲、李某甲二人的手机没收,驾车返回钟祥市区。回到市区后,黄某交给周某乙2000元钱,让其将张某甲、李某甲二人带至乡下关起来,直到还钱为止。周某乙驾车载张某甲、李某甲二人前往**镇**市途中,接到黄某电话,因张某甲有人担保,让其将张某甲放了。18时许,周某乙驾车返回钟祥市区,将张某某放走。之后,黄某安排周某乙将李某甲带至**酒店开的房间继续看守,不让其离开。李某甲迫于无奈,承诺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转卖后还钱,黄某表示同意,娄某某将手机交予李某甲联系买家,双方约定次日面谈,黄某遂安排周某乙等人继续看守李某甲。次日上午10时许,黄某、周某乙等人带着李某甲前往钟祥市**路**公司门口与买车人见面,双方谈好买车事宜后,李某甲承诺当天下午还钱,黄某才同意让李某甲离开。后张某甲、李某甲将所欠黄某的码账如数还清。

2、2015年3、4月份左右,邓某乙为周转资金找寇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日息1000元,寇某某将此事告知黄某,黄某表示同意。黄某扣除当天1000元利息后,将9.9万元通过寇某某借给邓某乙。邓某乙偿还至同年5月份,因资金链断裂便无法继续还款。黄某遂安排寇某某找邓某乙收账。为收回债务,寇某某安排邓某甲、项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邓某乙长期居住的钟祥市**酒店**房间轮流不间断跟脚逼债。跟脚10天左右后,在寇某某的安排下,邓某甲、项某某等人驾驶寇某某提供的车辆,将邓某乙强行带至钟祥市郢中镇孔庙村河堤边对其实施殴打,直至邓某乙同意用其父亲的房子抵债。寇某某将该情况向黄某汇报,黄某让其将邓某乙带至钟祥城区见面。寇某某等人将邓某乙带至黄某面前后,邓某甲又朝邓某乙脸部扇了一巴掌,腿上踢了一脚,并让其下跪,后黄某将邓某乙拉至一边让其赶紧还钱,邓某乙同意卖房还钱,但是需要其父亲同意并签字。黄某遂安排寇某某、邓某甲等人将邓某乙带至其家中找其父亲签字。因邓某乙的父亲拒绝以房抵债,寇某某安排李某丙留下继续看守邓某乙,其余人离开。次日,邓某乙报警遂被民警解救。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14日,黄某在钟祥市**镇陈某甲的超市购买烟花后到同村同学家赶人情,烟花在燃放时将黄某的手炸伤,黄某从陈某甲口中得知该烟花的生产厂家是钟祥市**烟花厂,便与该厂沟通,未果。黄某遂在去医院治疗途中电话指使寇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多带些人到**烟花厂扯皮。寇某某随后邀约项某某、邓某甲等十余人,在黄某的弟弟黄某甲(另案处理)带领下,到陈某甲的超市购买10个左右的礼炮烟花后,一同开车到**烟花厂,将烟花在厂门口摆成一排,寇某某一伙或坐在烟花上或站在烟花旁,将烟花厂大门堵死,阻止该厂职工和车辆进出。约1小时后,民警到场,寇某某一伙才离开。民警离开后,寇某某向黄某汇报此事,因赔偿事宜未解决,黄某让寇某某等人继续用烟花堵烟花厂大门,寇某某、项某某、邓某甲等人遂开车返回烟花厂,再次用烟花堵住大门,不让职工和车辆进出,尔后,黄某赶到烟花厂,与烟花厂负责人商谈赔偿事宜,要求赔偿其五万元钱,未果。约2小时后,民警再次出警,项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警察带离,黄某、寇某某等人才离开。当晚,黄某帮项某某缴纳罚款,项某某遂被民警释放。事后,烟花厂迫于无奈支付黄某2万元。

(四)违法事实

1、2014年,黄某通过寇某某借款15万元钱给荣某某,约定月息1.5万元钱。荣某某还款几个月后,因利息过高,便无力偿还欠款。寇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黄某遂安排寇某某、项某某、邓某甲等人采取跟脚的方式逼债。荣某某迫于无奈,在钟祥市**宾馆开房,寇某某、项某某、邓某甲等人与荣某某同吃同住,轮流不间断的跟脚荣某某逼债。3、4天后,荣某某被迫向黄某打电话求情,承诺孩子过周岁收了人情钱马上还款,黄某才安排寇某某等人离开。之后,荣某某还款4万元给黄某。

2、2015年,黄某借款6万元钱给廖某某,约定月息3000元钱。因资金周转不灵,廖某某无力偿还欠款。黄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廖某某之后便失去联系。2016年,黄某和袁某某在钟祥一餐馆吃饭时碰见廖某某,遂逼其还钱,廖某某告知黄某自己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并带黄某到自己租住的出租屋查看情况,在出租屋内,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

3、2017年春节,黄某得知肖某某在钟祥市**镇开设“推筒子”赌场后,遂带着寇某某、项某某、邓某甲到赌场上做事。赌场共开设一周左右,黄某每天领取1000元工资,共计获利8000余元,寇某某、项某某、邓某甲每人每天领取500元工资,每人共计获利3000余元。

(五)被告人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1、贩卖毒品罪

2019年3月,项某某和邓某丙(另案处理)商量合伙购买毒品回钟祥进行售卖,二人共同出资,由邓某丙负责联系毒品货源,所获利润二人平分。邓某丙联系好毒品货源后,其为获得更多利润,欺骗项某某毒品价格贵,让项某某出资10万元,自己出资5、6万元先购买750克“K粉”(内含氯胺酮)回来进行售卖,剩余的钱之后再支付。项某某为筹集资金,将其爱人名下的一辆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抵押贷款6万元钱,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借款3万元钱,后将该9万元钱交给邓某丙用于购买毒品。

同年4月,邓某丙经杜某某(已判决)介绍和联系,以每50克“K粉”1.6万元钱的价格在钟祥市**酒店负一楼停车场向黄某乙(未到案)购买了150克“K粉”,共计花费4.8万元。之后,邓某丙又经杜某某的介绍和联系,分别以63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丁购买了10袋“开心水”(内含氯胺酮,每袋“开心水”约重1克),以50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购买10袋“开心水”。同年5月,邓某丙再次联系毒贩陈某乙(未到案),以每50克“K粉”1.6万元钱、每袋“开心水”400元钱的价格向陈某乙购买了50克“K粉”和20袋“开心水”,共计花费2.4万元钱。邓某丙将购买的200克“K粉”和40袋“开心水”通过其自己、杜某某以及叶某某(已判决)分别卖给了刘某某、张某乙、邹某某、许某某、向某某等人,获取利润。其间,项某某多次电话询问邓某丙毒品售卖以及获利情况,邓某丙均告知毒品不好卖,没赚到钱,之后项某某为偿还黄某3万元钱借款,要求邓某丙给其转一部分钱,邓某丙通过微信分四次转给项某某4.3万元钱。

同年5月22日,民警在钟祥市**KTV将正在售卖毒品的邓某丙抓获,从其左裤袋内搜出13袋 “K粉”以及2袋“开心水”,并予以扣押。经称量,13袋 “K粉”净重3.74克,2袋“开心水”分别净重1.46克、0.39克。民警依法对扣押的“K粉”、“开心水”分别取样送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邓某丙身上查获的“K粉”、“开心水”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2016年一天晚上,周某丙(另案处理)、邓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吃完晚饭后到钟祥市**KTV唱歌。在唱歌时,陈某丙发现之前被其和周某丙砍伤的李某戊等人也在该KTV唱歌,怀疑对方是来报复自己的,遂将此事告知周某丙等人。周某丙、邓某甲、陈某丙商量决定先下手为强,遂邀约项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后周某丙驾车到钟祥市**车站附近专门放砍刀等工具的面包车上拿了十多把砍刀到**KTV,分发给在场的邓某甲、项某某等人。随后,周某丙等人持砍刀驾驶四台车在**KTV附近寻找李某戊等人。在**酒店门口,周某丙等人发现一辆深色金杯面包车,怀疑是对方的车,遂驾车加速追赶该车辆,行至**附近时,其中一辆力帆520小轿车加速朝深色金杯面包车的车尾连撞两次。因力帆520车被撞坏,该车趁机加速朝**方向逃离。

2019年5月22日22时许,民警在湖北省钟祥市**小区**栋**室将黄某抓获;2019年5月22日23时许,民警在湖北省钟祥市**镇**社区**巷**小区将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等3名被告人户籍证明、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等28人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李某甲、周某甲等8人的陈述;4. 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沙洋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黄某、项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项某某、邓某甲等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单独或是伙同项某某、邓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黄某、项某某、邓某甲逞强耍横,拦截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另外,被告人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涉案毒品数量为“K粉”200克(含氯胺酮)、“开心水”40袋(每袋约1克,含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项某某、邓某甲逞强斗狠、持砍刀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项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项某某、邓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项某某、邓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在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盼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黄某、项某某被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被羁押在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4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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