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黄运东,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被告人黄运东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运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运东因没有钱用,窜至蓬安县金溪场镇,在该场镇正街农贸市场口,采用扒窃的方式盗走罗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1000元现金和一个空红包。
另查明:被告人黄运东已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运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刘雅文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运东现羁押在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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