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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房。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且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粤JD****号小型轿车沿台山市台城桥湖路从台山汽车总站往板岗方向行驶。4时5分许,行驶至台山市台城桥湖路消防队门口路段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伍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伍某 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及时将被害人伍某甲送往就近医院抢救,而是驾车搭载被害人伍某甲离开现场,并意图找人顶包。直至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伍某甲送到台山市四九镇卫生院救治,之后因被害人伍某甲伤情过重被转往台山市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伍某甲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到台山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伍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伍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某、伍某乙、雷某某、伍某丙、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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