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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黄某,绰号“三毛”,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时许,庾某某因与女朋友阳某某闹分手,庾某某打了阳某某,阳某某将事情告诉现任男友彭某某(已判决)。次日下午,彭某某、夏某甲(已判决)喊庾某某到新广场谈阳某某的伤势问题,庾某某喊起被害人杨某甲陪同一起到场,杨某甲在现场时说话比较冲,引起彭某某等人不满。双方离开后,彭某某与杨某甲在电话内发生争吵,双方约在新广场见面。8月21日晚上,彭某某、夏某甲喊被告人黄某、黄某甲(已判决)、黄某乙(与被告人黄某同名同姓,已判决)、夏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到展辉医院门口集合,并对他们说彭某某的女朋友被人欺负了,要他们帮忙去打架。之后,被告人黄某开自己的跑车搭载彭某某到新广场观察对方人员情况,并联系了“瘸子”(身份暂未查实)拿钢管、砍刀等凶器过来,为逃避警方打击,每个人还准备了口罩。众人分乘白色现代小车和白色马自达小车到一嘉一酒店门口将钢管、砍刀等放上车后,赶往新广场。到达现场后,彭某某、夏某甲先动手打杨某甲,期间夏某甲还拿着砍刀刀背打杨某甲,黄某甲拿着一根钢管冲上去,怕误伤自己一边的人而没有打,被告人黄某持砍刀跑到夏某甲面前,要夏某甲不要搞出大事来。之后,被告人黄某与彭某某、夏某甲等人驾车逃离了现场。

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截图、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人庾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彭某某、夏某甲、黄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受他人纠集,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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