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南平市**管理行政**局**经济开发区(后称**新区)**大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区**街道**路**号,福建省南平市**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浦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至2017年,时任南平市**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大队负责人(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大队”)的被告人黄某明知**区**基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取得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审批、建设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工业园区**期**地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区**大队原教导员许某甲的多次说情打招呼后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送的3箱**酒、2盒**护肝片等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多次交代负责该片区的**大队中队长徐某某、林某甲等人对**公司在**工业园区**期**地块的违建问题进行**关照,且多次交代冯某某、邱某甲等**大队队员违规办理审批**公司在**工业园区**期**地块的砂石料(机砖)等建筑材料供应单的业务(对现有保存的砂石料供应单进行统计: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经济开发区**大队共审批给**公司砂石料1700方,砖头30万块),纵容**公司在**工业园区**期**地块上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达14栋(违法建筑范围占地总面积22658.4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93022.2平方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共计558.985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违法占地地块价值150.9763万元,安全性及稳定性评估费用178.27万元,拆除费用26.2万元,清场费用31.5万元,其他个人购买店面经济损失共计172.0392万元),导致人民群众多次上访(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访件15件,上访人数55人),中国商报特别报道**公司违建问题,且南平市委主要领导数次批示众成公司违建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2009年至2017年,时任南平市**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大队负责人的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查处违建房、审批商业广告位立柱等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张某丁、徐某某、张某乙等人贿赂款人民币共计59.41046万元,以及产生的孽息66.727443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甲、黄某乙在**区**街道**村**号违法建房被**经济开发区**大队现场**后,找到时任**经济开发区**大队负责人的被告人黄某寻求违法建房的关照,并许诺以每套9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售2套违建房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应允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请托人张某甲在**村**号进行违法建房。被告人黄某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6月11日先后三次支付共计18万元(第一次支付现金4万元,第二次银行转账支付6万元,第三次支付现金8万元)的购房款给张某丁,并取得2套**村**号违建房,后于2013年3月至7月间以40.3万元出售两套违建房。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购买的两套违建房市场价值为26.61046万元,非法获利8.61046万元及孽息13.68954万元。
2、2009年年底的一天,徐某某在**区**街道**村**号违法建房被**经济开发区**大队现场**后,找到被告人黄某寻求违法建房的关照,并许诺给予干股。被告人黄某应允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请托人徐某某在**村**号进行违法建房, 2010年10月,经计算黄某可分得违建房利润款16.6万元,但因请托人徐某某在拆旧翻新祖宅过程中导致资金紧张,而被徐某某暂借。
2010年10月的一天,徐某某为了在**区**街道**村**号违法建房出售,找到被告人黄某寻求违法建房的关照,并许诺给予干股。被告人黄某应允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请托人徐某某在**村**号进行违法建房。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区**广场附近收受请托人徐某某所送**村**号违建房利润款19.8万元。
2013年年底,徐某某与许某乙为了在**区**镇**村**路**号违法建房出售,找到被告人黄某寻求违法建房的关照,并许诺给予三分之一的干股。被告人黄某应允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请托人徐某某在**村**路**号进行违法建房。2014年1月,徐某某在建设其个人住房过程中导致资金紧张,就向被告人黄某借款5万元。同时,徐某某在**村违建房承建过程中也出现资金紧张,遂向被告人黄某提出将之前所借5万元及未分得利润款16.6万元作为被告人黄某的本金投入到**村**路**号违建房中使用,被告人黄某应允。2014年年底,被告人黄某在建成**村**路**号违建房后分得第4层2套违建房、第7层1套违建房及1间店面,且分得第2层、第3层共计4套违建房的三分之一股份。经鉴定:上述被告人黄某分得的房产市场价值为74.637903万元,被告人黄某投资21.6万元产生的孽息为53.037903万元。
3、2014年年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张某乙为了在**区**街道**路**建材广场路口及**路口申请设立商业广告位立柱,找到被告人黄某寻求关照,并许诺给予40%干股。被告人黄某应允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请托人张某乙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建好两个广告位的立柱(本金5.4万元)。2014年5月15日,张某乙将**路**建材广场路口的广告位以年租金12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期三年,并将该情况告知给被告人黄某。2014年8月7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第一年度租金12万元支付给**公司。嗣后,被告人黄某获悉将从张某乙处获得每年4.8万元分红款后,于2014年8月27日以林某乙的名义将投资款2.16万元(占40%股份)交给张某乙。2014年9月29日,**公司将第一年度租金分红款4.8万元转入被告人黄某的妻子毛某甲账户;2015年8月10日,**公司将第二年度租金分红款4.8万元转入毛某甲账户;2016年10月的一天张某乙在**区**路附近将第三年度租金分红款4.8万元交给被告人黄某。
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浦城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主动退出全部受贿款59.41046万元及孽息66.7274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材料、工作履历表、任职文件,工作职责、《关于成立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局的通知》、《**一期工业园区**号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新区**基地现场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预案》、拆除6号违建楼工程合同、财务凭证、票据、报告、群众反映**公司违法建设信访材料、**违建房相关合同、楼层出售合同、合资建房协议书、《商业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广告位租金收入、支出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甲、张某丙、彭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邱某甲、冯某某、徐某某、林某甲、范某某、邱某乙、吴某某、余某某、张某丁、黄某丙、张某戊、毛某乙、黄某丁、卢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叶某某、黄某戊、林某丙、林某乙、徐某某、许某乙、毛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组团**期**号地块项目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评估、福建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工业园区**期**地块场地勘查及稳定性评估、**工业园区**期**地市场价值评估、土地估价报告、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5、**公司违法建房现场勘查材料、张某丁等人违法建房现场勘查、徐某某违法建房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担任**经济开发区**大队负责人期间,不正确履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共计559.835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41046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浦城县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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