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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壮族,4506211991********,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乡**村**屯**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执行日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于202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本市清溪镇**网吧,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坐在网吧椅子上睡觉,遂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153.2元人民币)盗走。黄某得手后将手机给到黄某某(另案处理),公安机关破案后从黄某某处起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黄某的有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2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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