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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200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步行至洋浦新英湾区普瑞综合市场北侧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普瑞市场北侧停车场的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遂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将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4878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启动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便捷三轮车专卖店收据、名皇牌电动三轮车信息表、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均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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