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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祥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挂网追逃,同年12月9日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中旬,陈某乙委托**公司帮忙找一辆货车,将其存放于**公司(简称**公司)祥云仓库的32吨沧牌勐省1级A白糖运往陕西省西安市,**公司信息部的张某某在“货车帮”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货运信息。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货车帮”平台接单,双方口头约定运费为320元/吨,黄某某通过张某某向陈某乙提供了名为“尤某某”的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和未实名登记的联系电话,陈某乙通过张某某发送提货地点定位给黄某某,并委托**公司办理32吨白糖出库事宜。1月17日8时40分,黄某某驾驶桂******货车搭载邓某某进入**公司祥云仓库,经仓库管理人员核对其持有的假证件和货主出具的委托单,单证相符即安排工作人员装车,装车完毕后,黄某某驾驶桂******货车运载32吨白糖前往广西,于1月19日到达广西南宁,黄某某将32吨白糖私自处置牟利。1月21日,黄某某以修车为由迟延交货,拒接陈某乙、张某某及**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后电话号码停机、停用。1月24日,黄某某将桂******货车出售并办理变更登记。

2019年1月29日,陈某乙委托张某某向祥云县公安局报案,祥云县公安局立案并对黄某某挂网追逃。同年12月9日8时许,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抓获在逃人员黄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对32吨沧牌勐省1级A白糖进行价格鉴定,其价格为人民币159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信息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短信聊天截图、委托单、出库单、尤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通话详单及轨迹、行车轨迹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尤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受承运货物后逃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忽伊妮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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