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许,被告人黄某某的儿子黄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认识广西北流市女子陆某某(自称吉合**),二人即恋爱并同居。2019年农历5月份,陆某某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黄某某家中生育一女儿。在女儿出生后,黄某某一人返回广东务工,并向其父亲黄某某表示不愿意与陆某某继续生活,要陆某某自己离开。黄某某即对外散布消息称若有人拿2万元钱给黄家就将陆某某卖给谁做老婆,之后陆陆续续有人前来谈价。2019年10月23日,黄某某最终以13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陆某某卖给潘某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儿子黄某某回到广东打工并告诉其不要陆某某为妻后,即以出卖为目的,对外散布消息出售陆某某,后又以1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陆某某出售给潘某某为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贩卖被害人所得的12000.00元人民币赃款如数退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有成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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