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2012年4月22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31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8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8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多次在本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本市大朗镇高英村香坑211号一楼楼梯间,偷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车(价值122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9年2月2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1月7日15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宝山社区鸡啼岗村宝灵四街16号,偷走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80元)。
3、2020年4月2日16时5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去本市塘厦镇塘厦居委会塘新街116号店铺门口,偷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约25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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