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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说民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黄说民,曾用名黄说明、黄设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号。2000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说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说民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庆所在的宁波市海某某古林镇杉杉产业园杉京服饰公司内潜伏,伺机盗窃。当日23时许趁公司无人之际,被告人黄说民进入总经理办公室窃得四条中华香烟和两瓶茅台酒。随后又撬开防盗窗进入财务室,用随身携带的抛光机将财务室内的保险箱割开,窃得保险箱内现金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黄说民实施盗窃后,为掩盖罪行,又至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将监控主机破坏,后逃离犯罪现场。

经认定,被盗烟酒价格共计人民币7446元。

次日,被告人黄说民在史某某家中被抓获。同时在现场查获全部被盗烟酒和现金,其中被盗烟酒和现金160196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暂扣款票据、扣押物品照片、领款单、明细账、发还清单、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庆的陈述;

4.被告人黄说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说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说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说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说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说民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佶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说民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其他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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