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添,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区**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添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添在明知自己没有头盔可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闲鱼等平台发布低价销售头盔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上当后,添加被害人微信,并以发货前需预付诚意金或者定金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元。具体是:
1.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添通过微信平台添加被害人高某某的微信并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先支付诚意金2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
2.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添在微信群中通过中介介绍,添加被害人许某某的微信并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先支付定金及佣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32000元。
3.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添通过微信平台添加被害人蔡某某的微信并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添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头盔销售的信息后,其朋友黄某某(已判刑)向黄某添询问头盔销售的方法,黄某添告诉黄某某自己系用头盔销售的方式实施诈骗,并将诈骗的方法告诉黄某某,及帮助黄某某拉到头盔销售的微信群,便于黄某某获得诈骗的被害人。黄某某在得到黄某添传授的犯罪方法后,利用头盔销售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添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传奇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手机、涉案赃款等;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添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添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添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添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添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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