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董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金项链1条。
2.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现金400元。
3.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伍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vivo牌手机1部。
4.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苹果牌手机1部。
5.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现金300元。
6.同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oppo牌手机1部。
7.同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杨某某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盗得金项链1条。接着,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林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室的住所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湖御景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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