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行军,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5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1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行军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行军在“拼**”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射钉枪配件、射钉子弹、钢管等物品,然后自行组装了三支枪支,并使用其中一把枪在山上打过竹鸡。
永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20年8月20日在核查涉枪线索时发现被告人黄行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公安民警便前往黄行军家核实线索并进行搜查,经搜查,在黄行军家中搜出枪支疑似物三把、火药疑似物一瓶、射钉弹一盒、铁砂二瓶,民警遂依法进行扣押,并将黄行军传唤至石堤派出所询问,黄行军如实陈述了其作案事实。经湘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黄行军非法制造的三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永顺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石堤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10月14日将黄行军传唤至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黄行军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行军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1月24日,黄行军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交易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行军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行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行军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枪支配件,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行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行军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三把枪支等物品保存于永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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