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楼,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幢**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化名“黄翼堃”,虚构认识教育部、本市教育局等领导,骗取被害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信任,先后以介绍茶叶生意、前往北京办事需要钱开销、接待教育部领导、帮助推进“**文化进校园”等理由,多次骗取蔡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7万元。得款后,黄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还债、个人消费等。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辩解上述钱款均系借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采购订单等,证实其被被告人黄某某骗取钱款的事实。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相关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郭某某所在公司收到黄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黄某某的住处查获电脑、现金等物品。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使用化名“黄翼堃”,伪造茶叶采购订单,虚构认识教育部、本市教育局等领导,实际没有能力帮助推进“**文化进校园”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