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2019年4月份至12月份多次从万宁市到琼海市、文昌市实施盗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前往琼海市寻找作案目标。在经过琼海市**镇**街**号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副食品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黄某某走进店内,来到柜台前看到抽屉开着,于是盗窃走抽屉里人民币400余元后离开了该店。被盗窃的人民币已经被被告人黄某某花完了。
2.2019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街**号被害人卓某某经营的**冷饮店时发现店内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柜台前,盗走被害人卓某某放在柜台上一部手机后离开了冷饮店。被告人黄某某盗来卓某某的这部手机已被其摔坏丢弃,破案后未能找到该部手机。由于被害人卓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对被盗手机的品牌描述不一致,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被盗手机时的发票或者相关凭据,且该手机已经灭失,无法对本起盗窃财物确认及鉴定。
3.2019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琼海市**镇寻找作案目标。在路过琼海市**镇**街被害人谢某甲经营的**饲料店时,发现店内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把被害人谢某甲放在店内茶几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拿走,后骑着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窃的该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682.84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该部手机。
4.2019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琼海市**镇寻找作案目标。途经琼海市**镇**路**卫浴店时,发现店内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把车停好走进店内把被害人王某甲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 R11牌手机拿走,然后骑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窃的OPPO R11牌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85.84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该部手机。
5.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前往琼海市**镇**街寻找作案目标。在路过琼海市**镇**街被害人邱某某经营的**便利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柜台旁架子上的3条宝岛(三沙)牌香烟盗走,然后骑着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窃的3条宝岛(三沙)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474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被盗窃的香烟。
6.2019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前往琼海市**镇**路寻找作案目标。经过琼海市**镇**路被害人林某甲经营的**鸭店时,其发现店内没人在柜台。于是被告人黄某某将店内放在抽屉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拿走后骑着摩托车离开了。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7.2019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村委会**队**公路旁处时,发现被害人梁某甲经营的商店店内没人在柜台处。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到店内柜台旁,将架子上放在里面的3条芙蓉王(硬)牌香烟、1条玉溪(软尚善)牌香烟、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牌香烟盗走,然后骑着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窃的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241.44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被盗窃的香烟。
8.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水泥厂大门的马路正对面被害人梁某乙经营的小卖部时,发现店内没人在柜台处。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小卖部内,看到小卖部内柜台抽屉开着,于是将抽屉内放置的人民币560余元拿走。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9.2019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街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烧烤店时,看到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拉开一张放置槟榔的桌子,将抽屉内放置的2条芙蓉王(硬)牌香烟、1条利群(新版)牌香烟、1条白沙(硬精品二代)牌香烟、2条红塔山(硬精品100)牌香烟、1条云烟(紫)牌香烟盗走,然后骑着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窃的香烟价值为人民币911.35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被盗窃的香烟。
10.2019年7月13日7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街**号被害人林某乙经营的**五金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柜台后的抽屉打开,拿走人民币700余元。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11.2019年7月14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市场**号谢某乙经营的海鲜摊时,发现被害人谢某乙把一个棕色钱包放在卖鱼的石台摊上。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到被害人谢某乙的摊位旁,将放在石台摊处的棕色钱包及内装的人民币20000余元盗走。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12.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街**号被害人符某甲经营的**服装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走进店内,将玻璃柜台内的1条芙蓉王(硬)牌香烟(内有7包香烟)、1条软盒中华牌香烟(内有9包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内有9包香烟)拿走,然后骑着摩托车离开了。经鉴定,被盗窃的7包芙蓉王(硬)牌香烟、9包软盒中华牌香烟、9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20.99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被盗窃的香烟。
13.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从万宁市前往琼海市的班车来琼海市寻找作案目标。班车行至琼海市**镇**墟**美发店处时,被告人黄某某发现该店门口停着一辆红色田达牌125-43型二轮摩托车,且该车钥匙插在车上未拔。于是被告人黄某某立刻下了班车走到摩托车边并启动摩托车,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离开了万石墟前往琼海市嘉积镇。由于该辆摩托车开至琼海市嘉积镇后车子没油了,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摩托车油箱钥匙,不能给摩托车加油,于是就把偷来的摩托车丢弃在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红色娘子军雕塑附近一家超市边上。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697.68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被盗窃的摩托车。
14.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市**镇**圩**路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商行时,发现商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打开柜台里没上锁的抽屉,盗走了抽屉里面的950余元人民币。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15.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市**镇**圩被害人潘某甲经营的**超市时,发现前台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里,在柜台旁的架子上拿走了3条芙蓉王(硬)牌香烟、1条芙蓉王(蓝)牌香烟、1条玉溪(软尚善)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窃的3条芙蓉王(硬)牌香烟、1条芙蓉王(蓝)牌香烟、1条玉溪(软尚善)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340元。案发后,未能找到被盗窃的香烟。
16.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乘坐从万宁市前往琼海市的班车,路过琼海市**镇**街被害人符某乙经营的**茶吧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店内柜台后的抽屉打开,将放在抽屉里面的人民币420余元拿走。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17.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乘坐从琼海市返回万宁市的班车,经过琼海市**镇菜市场处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日杂货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店内柜台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以及抽屉后的地上放着的9条香烟拿走。这9条香烟中有6条红塔山(硬经典100)牌香烟,1条利群(新版)牌香烟、1条黄鹤楼(硬金砂)牌香烟、1条芙蓉王(硬)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窃的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11.76元。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香烟未能找回。
18.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从万宁市前往琼海市的班车,经过琼海市**镇**街**号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大米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一张小桌子没上锁的抽屉拉开,拿走了抽屉内的现金1085元人民币。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19.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过琼海市**镇**街**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海尔电器专卖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柜台后的抽屉内的人民币12400元盗窃走后就离开了这家电器专卖店,去**镇上乘坐班车返回万宁市了。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20.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从万宁市前往琼海市的班车来到琼海市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黄某某在琼海市**镇中心市场被害人王某丙经营的菜摊处发现没人在看守,于是就绕到菜摊后,从菜摊下一个不锈钢的的抽屉内拿走人民币1850元。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21.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街金钱桥旁被害人黄某乙经营的小卖部处时,发现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店内柜台里一个抽屉内放置的人民币1100余元拿走。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22.2019年12月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潘某乙经营的小卖部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柜台一个抽屉内放置的人民币1100余元拿走。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23.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琼海市**墟223国道旁被害人梁某丙经营的**水果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把店内没有上锁的玻璃柜台打开,将放在玻璃柜台内的人民币180余元和2条芙蓉王牌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1条软中华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装进塑料袋里拿走。经鉴定,被盗窃的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377.48元。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香烟未追回。
24.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琼海市**镇**路**号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店内柜台处没人。于是,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店内,将店内柜台的抽屉内放置的680元人民币拿走。被盗窃的人民币已被黄某某用于日常的花销和赌博。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9时40分许在万宁市**镇**村委会附近的一家小卖部被抓获。侦查机关当场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OPPO手机一部(号码为:1888933****)、现金人民币4548元(未存入财政专户),红色外套一件。从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宁市**镇**委会**村**队家中扣押了车牌号为琼C7****银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绿色防晒外套一件、奶白色米格五分裤一条、灰色运动鞋一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1辆(相片)、现金人民币4548元(相片)、涉案衣物4件(相片)、手机1部(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香烟进货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丁、梁某戊、陈某丙、吴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符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卓某某、谢某甲、王某甲、邱某某、林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陈某甲、林某乙、谢某乙、符某甲、黄某甲、潘某甲、符某乙、王某乙、陈某乙、杨某某、王某丙、黄某乙、潘某乙、梁某丙、叶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及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59868.38余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扣押的摩托车壹辆、现金人民币4548元、涉案
衣物肆件、手机壹部现暂存于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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