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苹,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苹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苹沉迷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归还贷款”等借款理由,向被害人杨某某、黄某甲等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直接用于“168彩票”平台的网络赌博,导致借款无法归还。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黄苹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3万元,所借款项直接用于“168彩票”平台网络赌博,导致借款无法归还。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苹以“还贷款需要资金”为名,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5万元,所借款项直接用于“168彩票”平台网络赌博,导致借款无法归还。
3、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黄苹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被害人黄某甲多次借款共计233848元,所借款项直接用于“168彩票”平台网络赌博,期间有归还108670元,剩余125178元至今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68彩票平台充值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苹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6、数据光盘: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苹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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