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黄苏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苏印的犯罪记录如下: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2年2个月;2019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 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苏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苏印窜至通山县**中学旁**零食店,撬门入室盗窃了几瓶饮料、一提红牛(12瓶)、1 瓶矿泉水及一些水果;
2、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苏印窜至通山县**美容店,从卫生间窗户翻进店内盗窃了一个水果;
3、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苏印窜至温泉**修脚店,撬门入室盗窃人民币50元左右、黄鹤楼香烟3 包;
4、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苏印窜至温泉**派出所对面**烧烤店,撬门入室盗窃人民币300元左右,加多宝饮料一箱;
5、2020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苏印窜至**街**炒饭店,撬门入室盗窃黄鹤楼香烟1包、硬币50元左右;
6、2020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苏印窜至**路**理发店,撬门入室盗窃人民币400元左右;
7、2020年8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苏印窜至**烧烤店,撬门入室盗窃槟榔20包,红牛饮料3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赃物及作案时衣着照片等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苏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苏印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故意犯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苏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明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苏印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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