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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汉族,大专文化,保山市龙陵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路**组**号**号,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建材城**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某,男,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1010971103。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同年6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龙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同年7月14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同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保山市龙陵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以苏某某、王继琴、腾冲高黎贡山生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等9位借款人名义伪造借款合同,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累计7800000.00元,造成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累计1363665.66元(以月息2%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9163665.66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以代还安某某、常某某、陈某某等24位客户的信用卡业务套取现金,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累计3526750.00元,造成资金占用利息金额人民币累计1004089.10元(月息2%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4530839.10元。

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共计1369450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及利息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13694504.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挪用资金的行为,属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检察员:尤娟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鉴定意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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