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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艺林涉嫌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艺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艺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黄艺林因叶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查获,谎称其能疏通关系并释放叶某某,以需要聘请律师、缴纳保释金、赔偿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为由,在福建省南安市**镇分多次骗取叶某某的家属叶某甲、叶某乙共计人民币220100元。

2、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艺林谎称叶某丁因叶某某案件被通缉,假装带领叶某丁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做笔录,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叶某丁人民币2万元。现已归还人民币2万元给叶某丁。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艺林以谢某某涉叶某某案,需缴纳保证金为由欲骗取谢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因谢某某拒绝给付而未得逞。

2019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黄艺林在其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起诉书、黄艺林、谢某某的笔录、归案经过报告书、归案经过补充说明、人民警察证照片、身份证、执业律师证复印件、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书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谢某某、叶某丁的陈述;

3.证人祁某某、陈某某、傅某某、金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艺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金花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艺林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光盘七张及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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