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黄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中共党员,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林鹏(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玉某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赌博人员曾某某“六合彩”投注共约13.5万元。
2.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明知骆某甲(已判)在玉某市坎门街道等地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仍提供自己的玉某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285810990********(账号1010084********)、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3616********等多个账户供其结算使用。期间,骆某甲利用上述账户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共约851万元,其中接受史某某投注约31万元、陈某甲约53万元、杨某某约125万元、周某某约39万元、张某甲约38万元、陈某乙约19万元、王某乙约4万元、张某乙约41万元、瞿某某约50万元、黄某甲约91万元、蔡某某约1万元、骆某乙约85万元、王某甲约105万元、黄某乙约6万元、骆某丙约136万元、柯某某约27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银行凭条、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
2.证人曾某某、史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张某乙、瞿某某、黄某甲、蔡某某、骆某乙、王某甲、黄某乙、骆某丙、柯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同案犯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仍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与骆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667页、纸质卷宗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逮捕决定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