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租住安化县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8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12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租房内容留并伙同李某某、刘某某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并伙同李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房容留并伙同刘虎彪和一个开货车的司机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下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并伙同李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
4、2019年7月上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并伙同李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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