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吸毒人员龚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由被告人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到大邑县晋原镇“永丰钢铁厂”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黄某某获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17日,吸毒人员唐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到大邑县晋原镇锦绣一方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黄某某获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锦绣一方小区内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人民币600元。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锦绣一方附近向吸毒人员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锦绣一方门口向吸毒人员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人民币583元。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锦绣一方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获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大邑县晋原镇陵园桥附近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5日、7月19日、7月30日,被告人徐某在大邑县晋原镇鹤翔苑附近公交车站台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每次200元,共获款人民币600元。
2020年8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挡获,从黄某某身上搜出净重0.3克的白色晶体、净重0.25克的淡红色晶体各一包;从徐某驾驶的川A*****银色宝马轿车上搜出净重分别为0.62克、0.81克、0.44克、0.42克、0.32克的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上述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徐某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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