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8〕14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阁**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6********,苗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路**组。被告人沈某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3月22日释放。被告人沈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湖北省远安县**镇**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镇**街**号)。被告人付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5********,苗族,大学文化,系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居委会**路**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扬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大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被告人付某乙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3********,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8年2月被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住江西省**县**村**组**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被告人沈某等十人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17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16日、2018年11月30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冲压机等设备,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路的其经营的**店内制造铅弹,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沈某、龚某某、覃某甲等人出售,共计12568发,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他人购买铅弹2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周某某。
2.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甲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铅弹2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付某甲。
3.2018年3月,被告人覃某甲通过他人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覃某乙(另案处理)。
4.2018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被告人沈某购买铅弹1000发,后沈某向黄某某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梁某某。
5.2018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被告人沈某购买铅弹1000发,后被告人沈某向黄某某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蒋某某。
6.2018年4月,被告人谈某某向黄某某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谈某某。
7.2018年5月,被告人付某乙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付某乙。
8.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黄某乙。
9.2018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向黄某某购买铅弹1000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龚某某。
10.2018 年5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向黄某某购买铅弹500 发,由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寄给徐某某。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付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 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付某乙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乙被抓获归案;2018 年5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 年5月29日,被告人覃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 年6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付某甲、周某某、梁某某、黄某某、谈某某、沈某、黄某乙、付某乙、蒋某某、覃某甲、龚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查获的涉案铅弹均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沈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周某某、付某甲、覃某甲、梁某某、蒋某某、谈某某、付某乙、黄某乙、龚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弹药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被告人沈某、周某某、付某甲、覃某甲、梁某某、蒋某某、谈某某、付某乙、黄某乙、龚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沈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付某甲、覃某甲、梁某某、蒋某某、谈某某、付某乙、黄某乙、龚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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