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黄自好(绰号阿七),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被告人黄自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毓威(绰号大少),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陆毓威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龙(绰号肥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村**村**号。被告人黄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某某(绰号阿九),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自好、陆毓威、黄龙和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自好同被告人黄某某、廖春、黄自聪等人,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凤岗镇等地租用民房作为诈骗窝点,实施短信诈骗活动,黄自好负责提供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通讯录信息等工具。约定黄某某、廖春、黄自聪等人作案成功后,除去开支所得赃款和黄自好五五分成,黄自好自己单独实施诈骗所得,不给予黄某某、廖春、黄自聪分成。
以“更换手机号码,请惠存”,通过笔记本连接手机向他人散发诈骗短信,一旦有人回复“收到”信息,便向回复人提出帮忙要转账给领导,领导不希望账上显示自己的名字,先把钱打给回复人,由其再转给领导的请求。回复人同意后,便向其发送虚假的已向其账户转账的交易界面截图。随后便让其向指定的账户转款,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自好用手机(1562270****)给受害人杨某某(1390522****)发送短信:“杨某某,这是我的新号码,冯其谱。”杨某某回复:“收到。”12月24日,黄自好用手机(1562270****)再次给杨某某发送短信,称要转账给领导,领导不想在账单上显示自己的名字,其先把钱转给杨某某,由杨某某再转给领导。杨某某信以为真,便安排公司会计董某某按照黄自好提供的账号通过网银分三次分别向其事先提前在宾阳县购买,并有被告人黄某某从宾阳县带来的农业银行向仕炯(6228480128642******)30万元,农业银行杨建(6230520080077******)转账68万元,农业银行王丹丹(6230520080080******)转账200万元,共计转款人民币298万元。
第一笔诈骗完成后,被告人黄自好按照事先由被告人陆毓威提供黄龙号码,联系黄龙帮助洗钱,黄龙将柬埔寨洗钱公司黄发运(在逃)提供给黄自好,黄自好联系柬埔寨洗钱公司,该公司提供了用于洗钱的农业银行杨建(6230520080077******)和农业银行王丹丹(6230520080080******)供黄自好使用。黄自好事后实际得款140余万元。陆毓威从中抽成获得96000元,黄龙获得抽成74000元。黄自好将所得赃款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购买房产,案发后,所购房产已被邳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封。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实施诈骗30万元,被告人陆毓威、黄龙参与实施诈骗268万元。
2019年2月19日、3月11日、3月17日、3月20日被告人黄自好、陆毓威、黄某某、黄龙分别被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廖春、黄自聪和黄香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自好、陆毓威、黄某某、黄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自好、陆毓威、黄龙和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自好、陆毓威、黄龙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自好、陆毓威、黄某某、黄龙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黄自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陆毓威、黄某某、黄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毓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自好、陆毓威、黄某某、黄龙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5册,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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